原告段*与被告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周*,被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汪*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立即腾退段*拥有使用权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程良路**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并恢复房屋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汪*承担。
事实与理由:段*夫妇均是安庆市制镜厂职工。1994年6月安庆市制镜厂将名下位于大观区沿江西路**号**单元**室房产作为福利房分给段**丈夫余**使用,余**每月付租金给单位,双方属于合法的租赁关系。余**去世后,段*依法获得了该房屋的租赁权,是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享有...(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