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娄**、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诉被告娄**、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秦*,被告娄**、张**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娄**、张**同为某某村村民,两家系邻居。2014年11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我回家时见我家围墙排水沟被娄**家用建筑垃圾填埋,就将娄**家堵塞排水沟的空心砖挡墙挖开,在此过程中,被告娄**及儿媳张**来到现场与我发生争执,娄**用锄头欲打我被我抢掉,后发生撕扯,撕扯中我被娄**、张**殴打受伤,我用手机报警时,张**把我的手机夺过掰成两截。我受伤后被送到石林县人民医院治疗,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3755.72元(门诊费632元+住院费254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8天)、护理费800元(100元×8天)、误工费800元(100元×8天)、后期治疗费7000元、鉴...(本文书还有4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