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株洲市荷塘区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黄*与被告凌**、凌**、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凌**、凌**及被告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凌**、凌**和凌**共同返还原告自购商品补助126,000元、设施费7,000元、人均不足120平方米补助款24,375元、按期签订协议奖9,600元、腾地奖8,400元、提早搬家腾地奖42,000元和新婚夫妻自购商品房补助63,000元等各项拆迁补偿款总计为280,375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黄*经人介绍与被告凌**相识。双方未经充分了解,匆匆于2016年5月24日在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8月12日,原告因婚姻关系将其户籍从浏阳市镇头镇迁往被...(本文书还有4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