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老河口支行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邮政储蓄老河口支行不是本案的借款人,从借款来源看,案涉资金本身是从邮政储蓄银行借贷所得。2.案涉款项没有进入邮政储蓄老河口支行账户,相反,莲花井米业公司会计王*莲作为专业人员,明知银行不具有民间借款职能,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和过错,其根据陈*指示将款项汇入第三人账户存在严重过失。3.邮政储蓄银行的经营范围仅为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不具有民间借贷的业务范围,即便资金周*困难,依法应当同业拆借,陈*、王**等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均系个人借款,王**等人在上诉状中也认可该借款用于陈*使用。4.借条上的印章不是邮政储蓄老河口支行印章,且在其他判决中予以认定。莲花井米业公司的上诉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陈*述称,案涉借款系陈*所借,用于邮政储蓄老河口支行逾期压降,借条上虽然载明用于支行周*,但已经告知莲花井米业公司是用于贷款逾期压降,借条上的公章不是陈*所盖。
王**述称,王**、李**、李*签字只是证明该借款,不是借款人。
李**述称,1.李**没有使用案涉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案涉借款用于支行的逾期贷款压降,陈*是表见代理行为,陈*及邮政储蓄老河口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述称,同王**的意见。
王**、李**、李*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王**、李**、李*不承担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莲花井米业公司、邮政储蓄老河口支行、陈*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7年2月16日邮政储蓄...(本文书还有6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