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中,申请人盐津县五交化公司提交了《审计报告》、《申报表》、《量化股花名册》、《公司章程》等原审中的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其主张;对王**的情况说明和股权证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肖**亦提交了《县政府批复》、《改制会议决议》、《改制方案》、《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原审中的证据,(2012)盐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2015)盐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陈*明证实材料、调解情况说明以及撤诉申请等,欲证明三被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要求分配红利均得到支持且已经实际执行;公司与王**、王*培达成和解后撤诉,但公司未能与肖*...(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