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1因与被上诉人衡某3、朱*2、衡某4,原审第三人衡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衡某3及其与朱*2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上诉人衡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衡某1的法定代理人朱*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1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位于相山区桓谭路**号云天之都(东*)**幢**室全部归朱*1所有;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衡某3、朱*2、衡某4负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于离婚登记时生效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案离婚协议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生效条件为离婚登记本案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于离婚登记时生效再次,离婚协议于离婚登记时生效为基本法律常识判断事物只能以已经存在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相反时光不能倒流,后来发生的复婚,不能作为判断离婚协议先前是否生效的依据一审判决本末倒置,更循环论证,逻辑完全不能自恰最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从未生效发展到生效,但绝不可以从生效又发展到未生效具体到本案,离婚协...(本文书还有5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