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毕二×。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离家与其母共同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未破裂,愿与原...(本文书还有2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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