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骆**、骆**、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告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骆**、骆**、杨**立即连带赔偿原告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20153.55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骆**、骆**、杨**立即连带赔偿原告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84853.99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原告经被告杨**介绍,受雇于被告骆**为其楼房从事玻璃安装作业。原告在安装玻璃工作过程中从3.3米左右的高架上坠落受伤,后经两被告及他人送往泉州市正骨医院进行救治,在该院住院治疗21天后因伤情严重于2014年8月22日转至泉州市中医院继续治疗;后又因伤情严重于2014年10月15日又转至上海市杨*区老年医院救治,于2014年10月25日又转至上海市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被告骆**仅支付87950元,被告杨**仅支付35000元,对于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两被告迟迟未予以赔偿。
被告骆**辩称,骆**系涉讼楼房业主,骆**只是受其委托从事业务,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被告骆**辩称,骆**系涉讼楼房业主,被告骆**系骆**的儿子,受骆**委托处理涉讼楼房建设事宜,无需承担责任。骆**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杨**长期从事承揽玻璃安装加工及定作业务,骆**将涉讼楼房阳台天棚安装玻璃业务包工...(本文书还有6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