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利息自2018年12月9日计算至2019年5月9日),后续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0日,被告金*以生意周*需用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后又陆续借款40000元,原、被告是亲友关系,故被告金*借款时,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因资金紧张向被告主张还款时,被告多次推诿,原告遂要求被告补写借条。后被告不但未偿还借款,反而转让了自己经营的生意。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金**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