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九年七月四日作出(2019)云04刑初****号刑事判决,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波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复核期间,辩护人提出意见认为,原判认定张波走私毒品证据不足,案件没有作毒品含量鉴定,可能影响到张波的量刑,建议二审予以改判。
经复核查明,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波将毒品走私入境后藏匿于其所有的云e×××××长安牌轿车内,并驾驶该车从澜沧前往昆明。当日14时10分许,途...(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