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谢*、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上诉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新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谢*、新集公司支付张**劳务费174300元;2.诉讼费用由谢*、新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谢*出具的证明真实合法有效。2014年12月6日,谢*经核算,出具了拖欠张**199300元工资的说明,该说明系谢*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能够确定张**诉求的工资具体数额...(本文书还有1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