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马**、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元55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腾空交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与二被告系收养关系,后因种种原因原告与被告马**于2015年12月25日经审理解除了收养关系。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马**解除了招养老女婿合同。在原告与被告解除关系后,二被告仍在原告所建房屋内居住不予搬出,更不支付任何费用,无奈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马**辩称,该房屋是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所建,不是原告个人所有,且该房...(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