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刘*因与被上诉人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刘*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邮寄送达费用由王**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案由认定错误。本案是基于双方买卖合同而产生,案由应当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物权保护纠纷。二、一审对涉案地下室是如何交付王**未予查明,该事实的未查明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商交易中包含地下室,根据交易习惯,合同中虽没有明确约定地下室,但我对地下室进行装修及缴纳地下室物业费的行为均能证明该地下室是属于交易的部分,故不存在返还的事...(本文书还有2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