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汪**、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汪**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28276.74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4日21时36分,被告驾驶赣g×××**号重型货车沿九园路由西向东直行至九园路钟家村大屋九龙村8组路段时,与同向原告驾驶的临九江时80202号**轮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钟**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