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姚**的供述、被告人游**的供述、被告人李**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21的证言、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人苏某的证言、证人姜*、左*、雒某、李*2、李*23、伍*、陈*、张某2、张某3、陆某的证言。4、其他证据:辨认笔录:伍*、陈*、张某3辨认出游**系2018年11月1日,在本市新华联索菲特大酒店**“雲乙水疗”介绍其卖淫的人;张某2辨认出2018年11月1日23时许,介绍其在“雲乙水疗”**房间卖淫是由“林峰”介绍的,“林峰”就是游**;左*、雒某、李*2辨认出游**就是在“雲乙水疗”接待其嫖娼的人员;张某1系“雲乙水疗”的前台收银人员,辨认出姚**是涉嫌组织卖淫的人员、游**是涉嫌介绍卖淫的人员;苏某辨认出李*就是向其介绍欲嫖娼人员...(本文书还有3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