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一案,不服本院(2018)皖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所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该审计报告所依据的相关票据是原公司的会计朱*梅交给审计机构的,并没有经过申请人之手,申请人并没有弄虚作假的嫌疑,该票据真实的反映公司当时的实际情况,因此说,该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应该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至于被申请人认为公司除了审计报告所依据的12册记账凭证外,还有其他的票据而不承认该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相反的审计结果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都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据。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投资股东划分协议是在没有对公司账册进行审计的情况下签订的,当时公司账册在被申请人张**聘请的会计朱*梅处,其不同意将公司的账册进行审计,所以申请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根据被申请人提供核算结果签订了上述的投资股东划分协议。待...(本文书还有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