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国双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绥化中院)(2018)黑12执监****号执行裁定及青冈县人民法院(下称青冈法院)(2018)黑1223执异****号执行裁定、(2017)黑1223执恢****号《结案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青冈法院在执行代长亮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黑1223执恢****号《结案通知书》,案外人隋国双对该《结案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称,该《结案通知书》确认的执行行为和执行内容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被执行人赵**拖欠申请人隋国双15万元,拖欠代长亮48万元(属于虚假诉讼)、拖欠初广阅24万元,拖欠张延远57万元,拖欠魏*50万元,经五位申请执行人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均达成给付协议,法院分别出具了调解书。逾期后五位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法院执行,在诉讼中,代长亮、张延远对位于柞岗乡向东村西侧被执行人赵**所有的西侧33间厂房和3间住宅进行了财产保全,隋国双、初广阅、魏*对赵**所有的该地块东侧33间厂房进行了财产保全。但在执行过程中,青冈法...(本文书还有4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