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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盗窃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皖160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8
  •  
  • 【案例概要】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议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20时左右,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药都银行atm取款机前,被告人蒋**将被害人蒋*1的银行卡调换,后于2016年3月23日和3月24日分三次将蒋*1银行卡的28万元盗取。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进行盗窃。

    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本文书还有28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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