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议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20时左右,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药都银行atm取款机前,被告人蒋**将被害人蒋*1的银行卡调换,后于2016年3月23日和3月24日分三次将蒋*1银行卡的28万元盗取。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进行盗窃。
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本文书还有2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