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孙*、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我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孙*的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对封丘县××商城中路××北(房产证号:封私登字第**)的房产强制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并确认该房产原告所有,估价贰拾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王**以做生意为由先后五次共计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并将房产证交给原告。利息支付到2015年3月份,本金及以后的利息都没有支付。2016年1月10日,被告王**出具了房屋抵押协议,内容为:由于我借债权人李**钱款,将兴华商城中路**座房产及土地抵押给债权人李**。因不能及时还款,任由李**买卖、转让处理土地房屋,所有权归李**所有,我放弃对土地房产的一切权利。该借款事实和房屋抵押协议已由封丘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7民初****号判决书予以认定。虽然原告李**和被告王**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原告和被告王**之间的借款真实存在**房屋抵押协议也已生效,原告已入住三年之久,且未办理过户手续是被告王**的个人原因造成,原告无过错。然而,封丘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告孙*和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豫0727执恢****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王**名下位于封丘县××商城中路××北(房房产证号:封私登字第**)房产...(本文书还有6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