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李**、第三人倪*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周**对江苏省南京市××区(所有权证号××)房产享有共有权,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4日,周**收到博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新27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周**认为贵院驳回周**异议请求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李**所申请执行的江苏省南京市××区所有权系周**共有房产,并非倪*个人独有。周**与倪*1991年12月...(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