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与被告张**、吕**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褚**,被告张**、吕**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撤销了对褚**的委托。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告张**及其与被告吕**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吕**给付周**房屋补偿款6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张**、吕**负担。事实和理由:张**与吕**系夫妻关系,张**系淮北市天恒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7月18日,张**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经与周**协商,签订《开发协议书》,拆除周**位于淮北市庆相桥南濉溪路东0.2亩宅基地自建房三间两层,建筑面积138平方米,配房10...(本文书还有4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