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0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涉及的6万元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录音证据可反映,由于徐**在七、八年间一直未向汤**索要借款,致使汤**对该借款是否存在、交付的情况及还款的情况都不记得了。汤**也没有在对话中作出还款承诺,汤**在对话中仅仅承认有借款的事实,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还款时间和方式。二、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徐**事后私自在借条上添加了“月息2分”,有伪造证据之嫌。汤**已经在借款期限内以每月1200元的方式归还了14400元,另外又归还了3600元,共计归还了18000元,即使徐**可以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汤**也仅需归还42000元。
徐**答辩称:本案借款发生后,徐**一直都在向汤**催要,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录音...(本文书还有3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