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泗阳县南刘*医院(以下简称南刘*医院)、泗阳县人民医院及原审第三人刘*、刘**、刘**、刘**、刘**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南刘*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2017年5月11日入院后未及时补钾,直至2017年5月15日下午14时才开始补钾,南刘*医院的行为违反诊疗规范。2.因南刘*医院伪造、藏匿病历资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3.为查清相关事实,要求南刘*医院提供医疗费用清单时遭拒,该行为违法。4.严重违反救死扶伤职业道德。当患者家属决定不治疗并要将患者带回家等死,南刘*医院史**、李*医生不但未予以制止、劝阻,反而怂恿患者家属这样做,并在对家属的谈话笔录上建议病人去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史**、李*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救死扶伤职业道德,并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泗阳县人民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2017年4月1...(本文书还有4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