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是××××年××月××日生下婚生子刘*×后双方矛盾不断,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被告于2013年2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因为没有达到其目的后来撤诉,后原告又起诉离婚,但未判准原告的诉请。被告自2012年底对婚生子不管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用,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所有的费用都是原告一个人承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刘*×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被告每年支付婚生子刘*×...(本文书还有2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