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萝北县北丰农场(以下简称北丰农场)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岗中院)(2018)黑04执监****号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农行萝北支行与北丰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岗中院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2000)鹤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被告北丰农场欠原告农行萝北支行贷款80万元,利息267,789.00元(利息计算至2000年3月1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将用抵押物偿还。因被告北丰农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农行萝北支行向鹤岗中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鹤岗中院作出(2001)鹤法执经字第12号执行裁定,将北丰农场萝国用(92)字第03815号**亩(200垧)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评估价格1,330,341.00元,抵偿所欠农行萝北支行债务,该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农行萝北支行。被执行人北丰农场以该土地的作价部门不具有土地评估资质为由,向鹤岗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土地重新作价评估。2003年9月24日,该院委托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土地进行了评估,价值为人民...(本文书还有4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