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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中院在办理杨**与庆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执行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复议案件
  • 案例类型:执行裁定书
  • 案号(2019)黑执复*号
  • 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 审结日期:2019-09
  •  
  • 【案例概要】

    复议申请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2019)黑06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庆中院在办理杨**与庆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30日,该院作出(2014)庆民一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庆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伟恒公司工程款37920539.76元及利息(以37920539.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庆龙公司开发的“大庆中国名牌交易中心时空数码广场二期工程”未销售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300元(缓交至执行阶段),由被告庆龙公司承担246000元,由原告承担45300元,鉴定费60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庆龙公司承担50666元,由原告承担93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庆龙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7)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大庆中院(2014)庆民一民初字第14号判决主文第三项;(二)变更大庆中院(2014)庆民一民初字第14号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庆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伟恒公司工程款23194714.92元及利息(以23194714.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变更大庆中院(2014)庆民一民初字第14号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伟恒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庆龙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承建的大庆中国名牌交易中心时空数码广场二期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庆龙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文书还有79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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