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大庆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2019)黑06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公司)与新华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中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黑06民初****号民事判决,一、新华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南通二建公司工程款31608492.75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工程款23798173.31元,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年已到期质保金7810319.46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新华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南通二建公司因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及因被告导致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5922607.22元;三、驳回南通二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新华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3166元,南通二建公司承担48706元,新华联公司承担20...(本文书还有4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