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继承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房屋25%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胡**系被继承人高某1之母,被告彭**系被继承人高某1之夫。2019年1月12日,高某1因病死亡,生前未立遗嘱。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房屋系被告与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系高某遗产,应由原告和被告各继承25%。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彭**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属实,本被告与被继承人高某1未共同生育子女。2019年1月12日,高某1死亡,未立遗嘱。本被告同意原告继承涉案房屋25%的产权份额,但涉案房屋现有按揭贷款40000元左右未还清,要求由原告与本被告共同...(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