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边**、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俊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于**,被告边**的委托代理人边**,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0日,被告边**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用于资金周*;2014年7月18日被告边**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合计借款1400000元。之后,被告还款200000元。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边**辩称,对借款1400000元的事实认可,还款共计320000元,还差1080000元未还。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边**个人承担。
被告李**辩称,被告边**向原告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李**对此不知情,因此该笔借款为边**的个人债务,李**不承担还...(本文书还有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