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本金,按照月息1.5分计算,从2016年3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齐**、刘**系夫妻关系,原告于**是齐**的姑父。二被告在中牟县共同经营地板砖生意期间向原告借款25万元,该款通过原告的女儿于**借给了刘**,双方约定月息1.5分。2016年3月13日由被告刘**为原告更换了借条。该借款属于二被告共同经营期间所欠借款,因此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刘**辩称,2014年被告刘**与齐**共同经营瓷砖时向于**(...(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