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九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林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不承担赔偿金89879.4元;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九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以种植合同纠纷为由,孙**已于2018年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作出(2018)湘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属于一事不再审理案件,应当驳回起诉。其次,本案中审理过程中,九林公司临时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重新给孙**举证期限,令孙**丧失举证权利。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杂交水稻种子是具有自然属性的,不是一般的工矿产品,具有无限可复制性,基本上是靠天吃饭,其产量的多少是由多种因素影响,如品种、天气、温*、光照、台风、花*、虫害等,并非预计多少产量就会有多少产量。其次,根据行业标准产量及该委托品种产量,本案委托种植的品种根本就达不到每亩4...(本文书还有4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