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蔡**不支付常*投资款320000元。事实与理由:蔡**与常*系合伙关系,合伙期间应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蔡**与常*于2013年10月6日签订《砂石料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经营采砂场,后蔡**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常*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双方共同经营至2015年,常*因赌博离开采砂场,一切事务交由蔡**处理,经营期间采砂场共亏损400多万元,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常*未参与经营管理与事实不符,判决蔡...(本文书还有2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