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倪**、张**、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被告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倪**与被告张**、王**签订的皇***小区**号楼**单元**室及地下室、车位的买卖合同;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4日,被告张**、王**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2600000元,并用二被告所有的皇***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作抵押。后被告张**、王**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抵押房产出售给被告倪**,导致原告的债权至今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倪**辩称,1、原告无权请求撤销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不是买卖协议的一方主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原告对该房屋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原告与被告张**之间是否...(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