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德景悦阁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悦阁酒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景悦阁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景悦阁酒店支付鱼缸款28000元;2.判令景悦阁酒店支付违约金50000元;3.判令景悦阁酒店返还扣除的水电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景悦阁酒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王*与景悦阁酒店签订《海鲜合作经营书》,双方约定由王*出资28000元,酒店出资10000元共同购买鱼缸用于经营海鲜,合同期限为五年,期间所得利润五五分成。同时约定由王*负担设施维修费,酒店负担设施水电费。合同签订后双方仅合作经营了8个月,酒店就告知王*今后酒店打算自养海鲜,不需其继续供货。因合同约定双方经营期限为五年,现酒店单方面毁约,应退还王*的鱼缸设备费用28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景...(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