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杨*、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杨*在3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至2017年10月2日之前的利息为64800元,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杨*与刘**系合伙关系,杨*以自己周*困难为由陆续向高*借款,高*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共借给杨*36万元,2014年8月2日、2015年3月22日杨*分别向高*出具两份借条,刘**为连带担保人,约定借款利率为两分,2017年7月高*联系杨*及刘**要求还款未果。
杨*缺席未答辩。
刘**在庭审中辩称:其与杨*不存在合伙关系,2014年8月2日借条上刘**在担保人处签名时,借款...(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