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美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城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美娱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大汉城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刘*对美娱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大汉城建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美娱公司与大汉城建公司明确约定了由大汉城建公司负责区域安全,故大汉城建公司应对刘*的伤残承担全部责任。美娱公司与大汉城建公司就安装事宜签订了《大汉海派(楼体发光字灯箱)广告报批制作合同书》,其中第二页最后一行明确约定了“甲方负责该区域安全”,其应视为明确了由大汉城建公司承担安装过程中的安全义务。本案刘*在施工区域受伤,其责任应由甲方即大汉城建公司承担,原审判决认为系刘*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区域安全范围,认定不当。大汉城建公司应尽到管理与制止的义务,对刘*的伤残责任,应依据双方合意,由大汉城建公司承担。原审判决认定大汉城建公司不承担责任违背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二、本案中刘*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承担大部分责任。刘*作为现场广告安装者,翻墙绕开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既不戴安全帽,也系安全绳,其对自身伤害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刘*仅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过低。三、美娱公司与刘*在起诉之后签订《承诺书》,刘*已经自愿放弃赔偿责任。美娱公司与刘*协商一致,于201...(本文书还有6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