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的法定代理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李**,被告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26266.62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精神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1日17时左右,被告李**驾驶湘d×××××号小车沿蒸阳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地段,被告未注意安全撞到了聂*,造成聂*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本文书还有1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