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上诉人梁**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零星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海洛因零包。2018年3月20日晚,民警到梁**位于勐遮镇黎明农场四队一组**幢**号附1号的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梁**及两名吸毒人员;并从梁**卧室枕头处放置的一棕色皮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1克,一黑色皮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7.8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0.14克以及毒品海洛因0.37克,共计毒品甲基苯丙胺97.08克、毒品海洛因0.37克。
上述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及情况说明材料证实,勐海县公安局勐遮派出所民警获悉梁**吸毒及贩毒线索后到梁**住处抓获梁**和其他吸毒人员,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的经过。
2.检查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毒品称量及取样记录、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和抽样送检,从中分别检出甲基苯...(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