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男,1946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上诉人李**、黄*、黄**因与被上诉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9)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黄*、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上诉人仅提供标有“黄泽雄”字样的“欠条”,不能充分认定“黄泽雄”是借款人,无法证明该“黄泽雄”系上诉人李**的前夫黄泽雄,亦不能证明系上诉人李**的前夫黄泽雄签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李**的...(本文书还有1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