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因与上诉人陈*、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上诉请求:1、撤销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陈*、姚**应支付澳泰轮胎公司保证金100000元给莫**;2、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陈*、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陈*已经尽了追讨责任,因未到协议书约定的两年期限,没有支持莫**请求一并支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陈*自愿以轮胎抵偿20万元,应视为退回了保证金,陈*应该按照约定支付10万元保证金给莫**。而且陈*于2018年8月29日向莫**支付了一笔2200元轮胎款,是卖出抵债轮胎的部分款项,可见陈*已实际履行了返还保证金的部分义务,但一审法院对保证金部分仍然不予处理,明显错误。陈*提出反诉实际是实际行动表示其不同意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莫**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陈*履行...(本文书还有4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