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与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中华剧院西侧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邱某某对徐某拳打脚踢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徐某报警后,2019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
经天津市天津医院诊断,被害人徐某右腕三角骨不全性骨折,右腕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侧第三肋骨不全骨折,面部皮肤及软组织钝挫伤,舌体钝挫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右腕下尺桡关节半脱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腕三角骨不全性骨折、左侧第3肋骨不全骨折、舌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孙*、胡某的证言,110接警单,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以被告人邱某某在实施故意伤害的过程中对其人身造成伤害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邱某某赔偿医药费人民币13455.5元,护理费人民币24200元,...(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