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庆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台州庆霖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庆霖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所欠货款220000元及自起诉时起至还清所有货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四倍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多年生意关系,2019年1月前,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220000元的机械,双方约定2019年3月中旬还清所有货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造成原告的合法债务无法得以实现。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双方。2、身份证明,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身份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4、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5、欠条,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梁*辩称,被告欠有原...(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