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州智远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远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洛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美公司)、原审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洛美公司的诉请。事实与事由:1.案涉款项是单纯的借款还是预付款认定错误。2010年12月,洛美公司委托智远公司加工出口服装。洛美公司预付货款25万元,智远公司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初智远公司完成加工,银货两讫。洛美公司股东兼财务经理李*通过qq发来的账单记载的清清楚楚。2.一审没有审计程序错误。为了查明事实,智远公司申请对洛美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以便分析款项性质,查明案涉款项是否抵消,洛美公司代理人说会计凭证遗失,但洛美公司股东李*确定会计凭证一定保存以后,法庭仍未进行审计,审理程序错误。3.证人李*证言不可信。李*未出庭作证,又系洛美公司股东,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相关规...(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