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徐*委的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平时相处较好,2018年6月21日,被告以做生意(蚌埠佳亿二手车市场)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本金3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肖**人民币30万元整,2018年6月21日,借款人:徐*”,该借款由原告安排妻子李*绒通过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将30万元转至被告账户,转账记录为2018年6月21日,2018年大约11月份被告还款10万元,被告还欠原告本金20万元,被告于2019年2月12日又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原告委托妻子李*绒办理,合计被告共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于2019年4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还欠原告借款250000元。经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