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恒***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梧州市金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市恒***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向业主共收取的设备设施费112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汽车车位租金158400元、摩托车电动车车位租金41250元,共计1996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的2018年9月、10月电费5594.1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梧州市恒***小区建成于2012年,第一届梧州市恒***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被告自2014年4月***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一届梧州市恒***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壹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委托管理期限为叁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6元/月,另外每套房屋(即每户)每月加收10元设备设施费(未指明是对何种设备设施的维护),还要缴纳包括垃圾处理费、公用水电分摊费等公共设施分摊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程控门零件维修费、电梯检修零件费、设备及监控设施更新费用。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开支时,必须由业主委员会按梧市政(2003)555号文件执行。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各业主均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但是被告却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服务职责,经常因长时间...(本文书还有6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