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13时50分,被告人赵*饮酒后(乙醇含量为111.80mg/100ml)驾驶本田牌二轮摩托车驮带赵**,沿四平市铁西区四梨大街由四平市区向梨树方向行驶至宏泰门窗厂门前时,撞到孙*驾驶江淮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赵*、赵**受伤,赵**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负事故主要责任,孙*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赵**无责任。
另查明,2014年11月20日,于**(赵**之母)、赵**(赵**之妻)同孙*、梨树县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赵*达成和解协议,孙*赔偿赵**、于**损害赔偿金共计152,261.36元(已支付),赵*一次性赔偿赵**、赵*(系赵**长女,时年10岁)、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切损失共计100000元(已支付)。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文书还有1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