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服务费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原、被告签署《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加盟被告旗下餐饮项目“立茶”,并向被告支付合同服务费120,000元,以获得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使用该项目标识的许可。该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服务费120,000元。然,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该项目既无品牌效应,亦无资质进行直营之权利,且被告在人力、物力上皆无能力投入充足的资源,以保证向原告提供协议书承诺的服务。此外,几乎与被告签署特许经...(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