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沙府行复(2018)4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证据2、延期审理通知书(沙府行复(2018)4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作出并送达了延期审理通知书。
原告重庆画木木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证明原告在2018年5月2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环...(本文书还有2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