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郎**于2010年至2011年间,虚构能够帮助他人低价购买原崇文区弘***小区回迁房、朝阳区常营北***小区回迁房的事实,以签订虚假房屋合同、虚假承诺交付房屋、隐匿资金真实用途等手段,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尹×、张×2、安×、樊×1、樊×2、孙×的人民币共计300余万元;2012年7月,被告人郎**为个人使用及偿还欠款,又以签订虚假承诺、隐匿资金真实用途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刘×2人民币110万元。以上总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00余万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郎**作案后于2012年1月18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本文书还有10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