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芜湖市新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马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安徽省林业局、原审第三人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公司)林业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海螺公司因“三期2×12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建设需要,于2009年12月26日申请使用繁昌县繁阳镇库山村、茶山村、大阳村集体林地共69.4324公顷。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环保部环审〔2008〕597号关于海螺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本文书还有1627字未显示)